4月25日晚,深圳市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确认:事发地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禁烟区域;吸烟男子陈某因违反控烟条例被处以行政罚款;在调解组织下,王某某与陈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通报实际上推翻了涉事民警当场所作的"公交站不属于室内禁烟区"的认定。但通报未单独回应王女士此前提出的脱衣搜身、限制如厕、被以"涉嫌侮辱他人"为由处理等关于警方执法程序的具体指控。新华网、澎湃新闻等官方及主流媒体先后跟进通报内容。事件就此告一段落,但其引发的关于公民"劝烟权"的边界、控烟立法与执法落差、以及派出所调查程序规范的讨论仍在持续。
王女士向媒体披露在派出所配合调查的争议遭遇:被要求脱光衣物搜身、被摘除眼镜导致视线模糊、长时间限制如厕。她还指出涉事民警当场告知该公交站"不属于室内禁烟区",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直接冲突。她在派出所陪同下查看现场录像并查询条例后确认事发地确属控烟区域。警方一度告知其行为"涉嫌侮辱他人"准备处理,并称违反控烟的执法应通过"别抽啦"小程序举报,由专门执法部门跟进。律师林斐然分析指出:根据现行条例,普通市民在控烟事项上只有举报和劝阻权,没有直接执法权;王女士用饮料浇灭烟头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警方处理过程中如确有上述程序瑕疵,仍需独立审视。该指控将事件焦点从普通治安纠纷转向警方执法规范性的公共关切。
4月24日17时20分许,深圳光明区玉塘街道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未果后,用随身携带的果汁饮料浇灭陈某手中的烟头;陈某随后拾起剩余饮料瓶,将饮料泼向王女士。双方先后报警,公安机关当晚将两人带至玉塘派出所做笔录调查。当事人王女士向媒体提供了17时22分的报警回执。事发地点为《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禁烟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但当时执勤民警当场告知王女士该公交站"不属于室内禁烟区",与条例规定形成明显冲突。